你的位置: 首页 > 成功案例

蔡某与某国有大企业工伤赔偿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5-21 15:44:11  浏览量:

    2015年10月29日,某国有大企业的员工蔡某在其项目工地进行刷漆施工时,不慎摔伤,伤及头部,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共住院67天。2016年9月21日,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与蔡某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正式担任蔡某与某国有大企业工伤赔偿纠纷的仲裁程序委托代理人。

 

    淡远所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后,于2016年9月29日向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中心递交立案申请。依据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8月3日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蔡某所受伤害构成九级伤残的鉴定意见,于2016年9月29日向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中心递交仲裁申请。请求该国有大企业向蔡某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共计16万余元。

 

    2016年11月1日,此案在省劳动仲裁委员会正式开庭,该国有企业为了拖延时间,在庭上否认与蔡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陈述已向长沙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中止审理,但实际并未正式立案。2016年11月17日,该国有大企业以蔡某不是其公司员工,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请求撤销该决定为由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正式立案,省劳动仲裁委员会收到案件受理通知后,对该案正式中止审理。

 

    淡远所指派律师作为第三人蔡某的代理人,在庭审发表答辩意见时着重指出,“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及目前建筑工程用工的实际情况,蔡某没有与任何劳务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而且,该公司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也没有否认劳动关系和提供证据材料;同时,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时,也对事故及用工主体进行了调查,该局作出的工伤认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正确,且程序合法,法庭应作出维持工伤认定的结论。如果撤销工伤认定,申请人就需要再走一遍工伤认定程序,而被申请人用人单位势必会为了拖延时间再次提起行政诉讼,这样只会增加劳动者的诉累,而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之所以提起行政诉讼其直接目的就是,利用其国有企业的强势地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一用工不规范事实,企图逃避用工责任,给劳动者维权制造障碍,耗费司法资源。”

 

    淡远所律师勇于在法庭上仗义执言,并不因对方是国有大企业就畏惧,积极捍卫委托人的利益。2016年12月13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该国有大企业的诉讼请求。但其随后又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审判决,判令撤销长沙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决定。2017年3月21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投诉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