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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5-21 15:45:46  浏览量:

2015年8月12日7时25分许,龙某吸食毒品后驾驶湘A0886G号小型轿车沿岳麓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该路“荣盛花语馨苑”小区地段时,恰遇熊某某驾驶悬挂长沙606566号牌的二轮电动自行车沿岳麓大道同向行驶至此处,由于龙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所驾驶的车辆与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熊某某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区大队作出长公交认[2015]第0008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龙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5年8月19日,熊某等人与龙某家属达成协议,约定:一、龙某赔偿熊某某家属现金200 000元;二、由龙某负责将湘A0886G交强险1100 00元全部赔偿熊某某家属,医院治疗抢救费等相关费用以票据为准;三、湘A0886G由粟某处理,作价115 000元赔偿给熊某某家属作为补偿,由粟某一个月内把款项打入高新区122交警中队指定开户行;四、以上赔偿到位后熊某某家属方不再追究龙某任何责任。协议签订后,龙某已将200 000元赔偿款和115 000元补偿款支付给熊某等人,但直到现在湘A0886G交强险赔偿款仍未支付。龙某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处为湘A0886G小型汽车购买了交强险,保险期限为2014年10月13日至2015年10月13日。因湘A0886G交强险赔偿款仍未支付,熊某等人委托我所律师为其维权。

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开庭后,法院依法判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熊某等人110300元,支持全部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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