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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 表情包维权案频发 先搞清娱乐与侵权的界限

发布时间:2019-05-21 14:20:18  浏览量:

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长沙律师提醒:

真人表情包切记不要乱用!将面临侵权和触犯法律风险!


最近,著名广告人在公众号推文中吐槽各种关于使用明星图片制作表情包并在推广中随意使用惹上法律纠纷并索赔的消息,让表情包侵权事件重新受到重视。


明星头像被玩坏,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但屡屡出现的维权事件,应该受到大众的警醒。


事件一:

2013年,某燃气灶生产商擅自使用演员张国立《金婚》的剧照,张国立提起肖像权侵权诉讼,法院认定侵犯肖像权判偿十万。


事件二:

2015年,满橙公司制作和发布了《非诚勿扰3》动画、动态表情及漫画图片,并提供了“非3QQ表情安装包下载”。其中男主角的网络动画形象特点与演员葛优的脸部轮廓及面貌特征基本相同。


为此葛优起诉满橙公司侵犯其肖像权。最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认定满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葛优的人身权利,判令满橙公司向葛优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赔偿葛优25万元。


事件三:


2016年12月,艺龙旅行网由于在微博中使用了“葛优躺”的图片,葛优将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余万元。


件四:

今年8月,随着影片《二十二》的上映,网上出现一组以截取“慰安妇”老人头像为基础制作的动图表情,引发社会公众强烈愤慨。

什么是肖像权?

从法律上来讲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肖像权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其中包括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用权,公民也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和玷污。


相关法律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不作为商用 还涉及侵权吗?

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将已制作的他人肖像予以公布、陈列和复制等行为都属于此类侵权,但目前被投诉的大多为商业公司的公众号或者官网使用明星表情包进行商业推广的行为,这与我国现行立法存在瑕疵有一定关系,也与取证难度大相关,更是在一定程度上从诉讼风险考虑的结果,但并不意味着非营利目的使用明星肖像就不构成侵权。


表情包还能用吗?怎样用才不侵权?

要从不同的角度进行预见性的考虑,如果实在是有好的创意,可以做出来,但是要进行善意的使用。

如果用于商业用途,必须取得许可;如果是在自娱自乐的同时向网上、社会上传播,那就要多考虑一下制作的表情包会不会给原来的权利人带来某种伤害、会不会冲击社会公认的道德和秩序。



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长沙律师最后提醒:


如果是出于商业用途,请记得要经过对方许可或授权;

如果只是自娱自乐,请注意分寸和尺度。

表情包虽好,可不要贪杯哦~~

不追究则已,追究起来恐怕分分钟狗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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