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分享
PART 01
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6月,KC公司与Z银行签订《最高额动产抵押合同》,约定KC公司提供5750万的纸品为Z银行4000万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
同年8月,KC公司将同一批纸品为余某与LY公司的借款作为连带责任人提供了质押担保。
2014年2月,KC公司向X银行借款1000万,又再次将这批纸张为借款提供了质押担保,XD担保公司为其担保。
2014年8月,因KC公司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无力偿还贷款,Z银行委托我所起诉,一审判决Z银行有权就抵押纸品行使优先权。在后续执行的过程中,LY公司起诉余某还款,KC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人成为被告,法院判决LY公司有权对KC公司行使质权,但不得对抗Z银行与KC公司的抵押权。同年9月,XD担保公司起诉了KC公司,要求KC公司清偿所借本金及相关利息,法院判决XD担保公司有权以KC公司的质押物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Z银行与XD担保公司就执行产生了异议,于是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后判决Z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但XD担保公司表示不服,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该院审理判决XD担保公司的质押权优先于Z银行的抵押权受偿。我所代表Z银行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作出二审判决,改判支持了Z银行的抵押权优先于XD担保公司的质押权受偿。XD担保公司不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再审听证后,作出裁定提审该案,最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
该案判决被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为民事审判的指导性精典案例对外公示。
PART 02
案件难点与痛点
质权与抵押权并存时的优先受偿问题
由于法官在执行异议之诉一审判决中确认XD担保公司对拍卖KC公司存放于长沙县某工业园2号仓库的纸制品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我方律师针对“浮动抵押权与质权的优先保护顺序”提出了疑问,并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的二审。
我方律师认为:同一动产上同时设立质权和浮动抵押权,应当参照适用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是否完成公示以及公示先后情况来确定清偿顺序。具体到本案中,银行的抵押权于2013年7月办理了动产浮动抵押登记,依法产生对抗效力。而XD担保公司的质权以间接占有的方式于2014年1月依法设立,银行的浮动抵押权登记在先,XD担保公司的质权在后,因此,银行优先于XD担保公司享有受偿权。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时,法官经查,Z银行与KC公司于2013年6月18日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设立了抵押权,并于2013年7月3日在办理了抵押登记。而XD担保公司与KC公司是于2014年1月28日签订《担保(动产质押)合同》设立了质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所以法官在认定KC公司质押给XD担保公司的质押财产被包括在KC公司抵押给Z银行的抵押财产范围内的情况下,Z银行应优先于XD担保公司对本案纸制品执行款受偿。
债权关系复杂,利益牵扯广泛
在此案中,被告人KC公司将同一批纸张抵押给多位债权人,并作为第三方将纸张进行了连带担保,牵扯到至少四方以上债权利益。
在后续财产保全过程中,还出现其他债权人不顾诉前保全的司法程序,从而哄抢抵押财产的行为,经我方律师发现并联系执行法官后,及时的进行了制止,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办案周期长,诉讼程序复杂
该案件经历诉前、诉前保全、诉讼、执行、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的一审、二审及再审等多个程序,自2014年开始,到2020年的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历时6年时间,周期冗长,程序众多,过程极其复杂。
我所经办律师在执行异议之诉的二审过程中坚持原则,据理力争,后二审改判行胜诉,极大地维护了银行的权益,而这中间,离不开银行在各项工作中的积极配合、材料的整理提供,也离不开律师在开庭前的充分准备,案件中的沉着应对,双方在每一次审理后的总结提升,我方律师坚持实事求是、足履实地,一路披荆斩棘,最终赢得了这场官司的胜利,守得云开见月明。
PART 03
本案银行在完善抵质押担保工作中的建议
一、加强前期调查、核实工作
加强对抵质押物真实性的调查和核查工作。运用合法的调查手段,通过不同的方式方法去核实抵质押的真实性。确保抵质押物在法律上没有缺陷且能够设定抵押权,确保其抵押价值能够对债权起到担保作用。避免再抵押,规避重复抵押行为。
二、完善抵押登记或质押物交付手续
贷款担保涉及的抵质押物的所有财产凭证应要求一律为原件,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充分落实抵押登记环节,确保抵质押物权的合法有效。完善质押物的交付手续,比如质押物的交付清单,质押物存储仓库的租赁。合同的签署要合规合法,抵押登记环节要至少确保两人及以上共同见证登记过程。
三、加强监管,强化监管力度
应在抵押前充分做实押品的检查工作,定期检查抵质押物的权属是否发生变化,抵质押状态是否正常,是否存在被重复抵押的情形,抵质押物是否存在被依法冻结、查封或扣押的现象,相应的动产质物是否存在借物质押、重复质押、以次充好、以少充多、与他行的质押物混同等问题,对抵押财产出入库进行严格登记和盘点,同时,寄存物手续齐全,严格区分抵押物和寄存物。
四、对抵质押物进行价值评估与跟进
对抵质押品定期重新评估价值。根据抵质押物特点,综合考虑其市场价格、变现能力及其他各种影响抵质押物价值的不确定因素,运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抵质押物价值进行评估。发现风险及时对浮动抵押财产固化,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固定抵押财产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