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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砖厂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5-21 15:46:22  浏览量:

长沙望城某砖厂为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包的一工程提供红砖,并与该工程公司项目部签订了《红砖购销合同》,在该工程完工后,经与项目部人员结算,该建筑公司尚欠该砖厂货款50万元,双方进行了签字确认。后该建筑公司未支付上述货款。该砖厂委托我所律师为维权。

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建筑工程提出答辩称,项目部没有公章,合同上的公章是虚假的,其与砖厂不存在红砖采购关系,合同及结算单上签名的人员均不是建筑公司的工作人员,并提供中标通知书和相关投标材料,证明其项目经理非合同及结算单上签字人员。我所律师经审查后,申请法院责令建筑公司提供工程施工合同,法院接受了申请,并责令建筑公司限期提供施工合同。在建筑公司提供合同后,我所律师仔细研究了合同条款,合同上记载的项目部经理也确非《红砖购销合同》及结算单上签字的人员,与该砖厂的陈述不符。但经仔细研究发现,其中有一条款指明《红砖购销合同》及结算单上签字的人员为建筑公司的代表,全面负责该工程的一切事务。我所律师以此条款为由,指出《红砖购销合同》及结算单上签字的人员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建筑公司与砖厂之间的《红砖购销合同》成立,建筑公司应当支付拖欠的货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最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采信了该观点,支持了砖厂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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